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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审核和验收规定
来源: | 作者:sxscma | 发布时间: 2021-03-27 | 14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职业资格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的有关部署,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进雷电防护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开展,中国气象局启动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工作。

       2020年11月13日,经中国气象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刘雅鸣签署中国气象局第 38号令,公布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规定》六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规范审批事项名称

此次修订将《规定》全文中的“防雷装置”简称统一改为“雷电防护装置”全称,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表述一致,更加规范准确。

➤ 调整审批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2017年修订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关于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范围与国发39号文和《条例》保持一致。

➤ 简化审批流程

一是精简审批环节。取消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的环节。在取消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中介服务事项后,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了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流程,通过优化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删除了原第七条、第八条。 

二是压缩审批时限。落实国家关于压缩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时限的有关要求,《规定》第十一条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缩到十个工作日,通过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 取消中介服务事项

国务院第一批和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2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是取消对应申请材料。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和防雷产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即“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删除了原第八条、原第十条,删除原第九条和原第十六条的相关条款,并调整了相关条款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