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鸿​昇兴防雷官方网站!
电话:0351—7841111   13080311888
山西鸿昇兴防雷检测有限公司
办公电话:0351—7841111
24小时热线:13080311888
24小时售后:13080312888
北京办事处:15536053888
陕西办事处:15536055360
网址:www.sxscma.com
E-mail:sxscma@163.com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傅家巷20幢11-6号
联系我们 
栏目展示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来源:http://sxscma.com/ | 作者:sxscma | 发布时间: 2020-07-29 | 2822 次浏览 | 分享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在2011年7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